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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 分类: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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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4-1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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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原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217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医疗技术应用项目、器官移植、 干细胞研究项目、实验动物研究项目等。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设置独立的办公室,以满足其职能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专家、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院长办公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研究伦理审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劳务补偿。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应当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辞职/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承担项目审查职责;办公室设秘书1名。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由院长办公会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7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有利益冲突退出审查会议决定的委员,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审查决定的意见有: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批准的研究。审查决定的票数应当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会后应当及时传达审查决定。

研究者/申办者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申办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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